一、事项名称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
二、批准机关
区民政局
三、设定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二条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号)第二条第三项 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健全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养育模式,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孤儿保障服务网络,确保孤儿得到良好养育、健康成长。
四、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办理程序
1.本人或监护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收集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条件,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3.村(社区)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提交至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受理,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4. 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审核通过后,报区民政局复核批准;
5.办理成功后,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村(社区),村(社区)及时反馈给申请人或监护人。
六、所需材料
1.孤儿户口簿
2.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
3.孤儿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4.孤儿(或监护人)农商银行帐号
5.残疾孤儿提供残疾证
6.《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7.《关于孤儿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协议》
8.孤儿佐证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受理材料至上报区残联)
八、服务与监督投诉电话
服务咨询:0797-8482068
监督投诉:0797-8199012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