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禽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章贡区人口密集区禁止活禽交易及屠宰,实行“活禽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活禽交易及屠宰区的具体范围
1.河套老城区东至赣南大道、云山路、沙河大道;南至站东大道;西、北至章江北大道及贡江、章江沿线合围的区域。
2.水南镇。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区域范围内,从事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和野生活禽(含人工驯养繁殖)的交易及屠宰行为。
三、在禁止活禽交易及屠宰区经营的白条禽类产品,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家禽屠宰厂(场)集中屠宰加工,并经检验检疫流程、附有畜牧兽医部门监制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等工作,引导广大市民转变消费习惯,购买经定点屠宰并检验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
五、对在禁止活禽交易及屠宰区进行活禽交易及屠宰,或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对在工作中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妨碍相关部门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七、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章贡区农业农村局 0797—7386019
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797—8220282
章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0797—8199321
章贡区城市管理局 0797—8160092
章贡区商务局 0797-8199961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章贡分局 0797-8685053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 0797-8303212
八、本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章贡区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赣州市章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
赣州市章贡区商务局 赣州市环境保护章贡分局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
201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