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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赣州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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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赣州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赣自然资征〔2020427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赣州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赣市自然资建字〔2020〕62号)业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赣州市将章贡区水西镇石珠村、石甫村、和乐村、黄沙村、赤珠村、联三村,水东镇水东村、马祖岩村、红星村,沙河镇河头村、罗坑村、沙河村,沙石镇吉埠村、霞峰村、楼梯村、埠上村、新圩村、南田村、龙埠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42.3048公顷(其中耕地9.1539公顷)和未利用地1.42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4.5784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45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59.7626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用于公用设施、教育、风景名胜设施、医疗卫生、城镇住宅、宗教、城镇村道路、殡葬、工业项目建设。
         二、你局要进一步督促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10.5111公顷(其中可调整地类1.3572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赣州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同时,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将相关信息在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时公开。
    四、赣州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应土地时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