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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文解读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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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解读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

一、什么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二、哪些人属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对象?
凡是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的个人或家庭,均属于核对对象。
三、核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家庭成员基础信息,包含户籍信息、婚姻信息、死亡信息、教育信息、就业信息、残疾人员信息、出入境信息。
二是家庭收入信息,包含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三是家庭财产信息,包含不动产(房屋、宅基地等)和动产(存款、理财、市场经营主体、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四、核对申请材料包含哪些?
一是《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以电子授权方式为主,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电子授权的,可以使用纸质授权。
二是《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系统自动生成。
三是核对对象的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是使用纸质授权的核对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五、核对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核对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包含三种情形:
(一)未经核对对象本人授权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且不能补充完整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核对的时限是多久?
核对机构应在受理核对委托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出具并交付核对报告。
七、核对结果如何运用?
核对机构通过江西省“数字民政”核对平台发起核对并向委托单位反馈核对结果,形成核对报告,作为委托单位作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决定或者认定特定救助对象资格的参考依据,不作其他用途。
通过核对系统汇集信息,精准识别救助对象,解决传统手段核查内容不全面、隐性收入核查难的问题,提高社会救助部门审核确认时效和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保证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信息来源:赣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