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二、受理条件
就业或失业人群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1 | 居民身份证 | 是 | 1 | 0 |
2 | 2寸彩照 | 是 | 1 | 0 |
3 | 就业或失业证明(或本人承诺) | 是 | 1 | 0 |
四、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民中心A区一楼人社一体化窗口或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2.办理
(1)窗口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于当天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登录江西人社一体化系统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并发放《就业创业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完整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所缺材料,提醒补正。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原由。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办。
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