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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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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街道)(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活动。

第三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需填写《章贡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领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述三种方式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二)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章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选择接受申请的单位,在线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三)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收到申请的时间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须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须及时登记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申请人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不予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行政机关可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页。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业务办理所产生的所有材料,区本级的由区政府办统一负责归档,其他的由各镇(街道)、部门(单位)自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