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本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各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同步”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区行政审批局、区民政局将于2024年3月31日至5月31日联合实施 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3年5月31日(含)前在区民政局或区行政审批局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方式
各区本级社会组织自即日起可登录“江西省民政厅”(http://mzt.jiangxi.gov.cn/),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江西社会组织”,输入用户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初始默认密码:yonyou@1988)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年报”业务,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
6月1日零时关闭网上填报通道。
三、年检程序
1.在线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2.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一致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合格”“初审基本合格”或“初审不合格”意见,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不一致的,由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出具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已脱钩管理或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3.盖章后将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章程扫描上传系统。
四、年检结论以及相关要求
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相关股室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的情形,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同步”有关要求的通知》(赣组字〔2021〕119号)要求加强党建工作,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相关情形的(详见附件),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组织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情况出具初审意见,重点检查的事项应包括: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是否同步谋划;
2.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社会组织和党组织是否共同搭建活动载体,教育党员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
4.社会组织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5.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保障和合理使用,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党务工作者是否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
(四)社会组织年检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同时领取整改通知书。社会组织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应提醒督促所属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2023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社会团体,无需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年检结论及运用
1.年检结论依据《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评定标准》(见附件)评定。年检结果经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核查,且在数字民政系统反馈为“合格”的,可在6月1日至6月14日期间,带《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至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3楼),即时办理年检结论的签写及盖章。
2.对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由区民政局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一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参与本年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团体,由区民政局依法给予撤销登记并公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组织要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备好相关材料,做好迎接实地检查的准备。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督促社会组织参加年度检查,充分了解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填写好初审意见。
(三)业务咨询:章贡区行政审批局,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3楼309室,咨询电话:0797-7087758;章贡区民政局,赣州市章贡区阳明路26号区民政局2楼202室,咨询电话:0797-8199067。
赣州市章贡区行政审批局 赣州市章贡区民政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