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注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如下。
附:医疗机构注销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申请人 |
登记号 |
地 址 |
1 |
赣州虔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虔康诊所 |
傅*平 |
PDY00566236070217D2192 |
章贡区赞贤路9号黄金时代11栋一层7#店面 |
2 |
陈志云诊所 |
陈*云 |
PDY00512-836070217D2112 |
章贡区全南路水韵春天2号楼23#号商铺 |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登记号识别)开展诊疗活动。
章贡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