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南昌至赣州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章贡区段)建设的需要,需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工程用地及因工程施工和返迁安置需要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10月16日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南昌至赣州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章贡区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就南昌至赣州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章贡区段)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涉房屋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南昌至赣州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章贡区段)红线范围内的工程用地及因工程施工和返迁安置需要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赣州市章贡区水西、水东镇人民政府、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
四、征收补偿
按照《南昌至赣州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章贡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府字〔2015〕32号)执行。
五、返迁安置地块
1. 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水西镇为水西派出所周边地块(H-4-3地块);水东镇为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周边(SD05-06-04地块)或赣储公路2#返迁安置地。
2. 水西镇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返迁安置地块为: 60㎡(含60㎡)以下在水西公租房,80㎡在水西派出所周边地块。
3. 水西镇公(廉)租房的安置地点为:水西公租房。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