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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202102-关于区政协五届六次会议第10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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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协五届六次会议10

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黄国旺委员

您在区政协五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城市道路沿街非机动车停车位统一设置临时充电装置的的建议》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建议中提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逐步成为群众出行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其中以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以下统称二轮电动车)为甚,但随着二轮电动车保有数量不断增加,充电的问题越来越困扰着广大群众,已成为民生热点问题。该问题确实存在,分析问题的原因准确到位。目前,在城市道路沿街非机动车停车位统一设置临时充电装置是一个新生事物,相关的法律法规未明确主管部门,具体怎么建,怎么设置,“谁投资、谁受益”,是否需要经过公开招投标,建设有什么样的标准等问题及建设后的监管等都未予以明确。

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在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范围内施划的,应当取得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明确在城市道路沿街非机动车停车位统一设置临时充电装置。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充电装置是一个系统工程,公安交管、消防部门、辖区派出所、自然资源等部门需要结合人口分布停车需求、道路交通实际、消防设施等配置情况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严禁擅自在人行道、临街小区、户外道路、小区公共区域等设置充电桩的行为。至今为止,区城市管理部门未涉及此项工作。 下一步,针对建议提到的问题,我局将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消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各镇(街道)部门适时(如立法项目向社会各界、政府部门征集意见建议期间)向上级政府和部门建言献策,并希望能组织相关人员前往发达城市考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管理经验,积极探索推动非机动车充电装置管理工作。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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