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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财政局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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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章贡区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章贡区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3 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章贡区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4 对中介机构是否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章贡区财政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31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3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5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章贡区财政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