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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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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一致地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各联合共同起草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六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拟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可发布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或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