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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江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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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辖区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对本街道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本街道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街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街道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本制度由赣江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