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与补偿原则是什么?
答: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2、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3、私有住宅、店面、住改非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哪种安置方式?
答: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4、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有哪些补偿、补助和奖励项?
答:私有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补偿、补助及奖励项有:(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搬迁补偿;(3)临时安置补偿;(4)购房补助:A.在2024年2月29日及以前签约的,被征收人仍享受按所在地段的住宅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被征收人购房享受房票优惠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区府办字〔2023〕56号)政策。B.在2024年3月1日及以后签约的,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弃房的,按16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购房补助以房票形式发放,房票补助不可折现。被征收人不重复享受章贡区政府的其他购房补助政策。被征收人在章贡区十个镇(街道)区域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对购房面积在实际被征收住宅主房面积以内的部分可使用房票。房票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章贡区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年内)。房票补助只能在章贡区入库房票企业中使用。(5)搬迁奖励;(6)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
私有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如果选择产权调换,补偿、补助及奖励项有:(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2)装饰装修补偿;(3)搬迁补偿;(4)临时安置补偿;(5)产权调换房屋等面积调换部分差价奖励;(6)房屋结构补助;(7)时限进度奖;(8)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
5、私有店面的征收有哪些补偿、补助和奖励项?
答:私有店面的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补偿、补助及奖励项有:(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搬迁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4)购房补助;(5)搬迁奖励;(6)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
私有店面的被征收人如果选择产权调换,补偿、补助及奖励项有:(1)店面产权调换房屋;(2)装饰装修补偿;(3)搬迁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5)房屋结构补助;(6)时限进度奖;(7)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
6、住改非房屋的征收有哪些补偿、补助和奖励项?
答: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补偿、补助及奖励项有:(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搬迁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4)购房补助;(5)搬迁奖励;(6)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
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如果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按照本方案私有住宅征收中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相关规定执行。
7、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店面)及住改非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对私有住宅和私有店面的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店面)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产权人可以选择按照房屋(店面)所在地段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补偿。
对住改非房屋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产权人可以选择按店面所在地段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或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类似店面房屋价值的80%进行补偿。
8、产权调换的安置原则是什么?
答:①按规划要求,提供房源相对集中安置;
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 按地块“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店面);
③附属房不予安置;
④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店面)。
9、私有住宅、店面、住改非房屋征收的搬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那么搬迁补偿费:按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那么搬迁补偿费用:按主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3000元/户的补足至3000元/户。
10、私有住宅征收的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偿,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交付后三个月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不足1200元/户·月的补足至1200元/户·月;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不足1600元/户·月的补足至1600元/户·月。
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支付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
1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期为6个月;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补偿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
征收时处于停业状态的,虽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2、私有住宅、店面、住改非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对被征收主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3、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及奖励是如何计算?
答:①购房补助:在2024年2月29日及以前签约的,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按所在地段的住宅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被征收人购房享受房票优惠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区府办字〔2023〕56号)政策。在2024年3月1日及以后签约的,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弃房的,按16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购房补助以房票形式发放,房票补助不可折现。被征收人不重复享受章贡区政府的其他购房补助政策。
②搬迁奖励: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按所在地段的住宅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第一阶段予以20%的奖励,第二阶段予以15%的奖励,第三阶段予以10%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14、私有店面、住改非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及奖励是如何计算?
答:①购房补助: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所在地段的店面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②搬迁奖励: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店面合法建筑面积,第一阶段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奖励2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奖励22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15、私有住宅、住改非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及奖励是如何计算?
答:①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超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
②房屋结构补助: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依据被征收主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③时限进度奖: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屋面积,第一阶段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奖励2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奖励22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16、私有店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及奖励是如何计算?
答:①房屋结构补助: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依据被征收主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②时限进度奖: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屋面积,第一阶段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奖励2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奖励22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17、评估机构是如何进行确定的?
答: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办法》(赣市府办发〔2011〕28号)执行。备选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属赣州市外的评估机构应在赣州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