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曾国华委员:
您在区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临街闲置商铺物业费协商机制”的建议》收悉,我中心十分重视,第一时间组织进行专题研究,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规范临街闲置商铺物业费收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由住建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牵头,在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物业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在我区逐步探索形成针对长期闲置、物业服务需求较少的临街商铺,出台鼓励性、引导性物业费减免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依据赣州市物价局、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2017年10月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第四点:“......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应按统一标准收费”。
同时,我中心工作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协助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关于物业费减免标准的相关问题,建议向物价部门进行咨询。
二、关于“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机构的作用,当发生此类物业费纠纷时,由商铺所在地社区的人民调解机构提前介入,组织双方调解,已更便捷的方式化解矛盾”
根据《关于印发章贡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区物办发[2022]1号),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设立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三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纠纷,对发生物业费纠纷时各级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附件)。
三、关于“对主动降低、减免闲置商铺物业费的物业公司,给予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奖励”
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主动降低、减免闲置商铺物业费的物业公司,给予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奖励”暂无依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临街闲置商铺物业费收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赣州市章贡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