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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23010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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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曾国华委员:

  您在区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临街闲置商铺物业费协商机制”的建议》收悉,我中心十分重视,第一时间组织进行专题研究,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规范临街闲置商铺物业费收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由住建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牵头,在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物业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在我区逐步探索形成针对长期闲置、物业服务需求较少的临街商铺,出台鼓励性、引导性物业费减免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依据赣州市物价局、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201710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第四点:......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应按统一标准收费”。

同时,我中心工作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协助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关于物业费减免标准的相关问题,建议向物价部门进行咨询。

二、关于“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机构的作用,当发生此类物业费纠纷时,由商铺所在地社区的人民调解机构提前介入,组织双方调解,已更便捷的方式化解矛盾”

根据《关于印发章贡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区物办发[2022]1号),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设立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三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纠纷,对发生物业费纠纷时各级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附件)。

三、关于“对主动降低、减免闲置商铺物业费的物业公司,给予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奖励”

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主动降低、减免闲置商铺物业费的物业公司,给予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奖励暂无依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临街闲置商铺物业费收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赣州市章贡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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