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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金融商务中心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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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3年。

区府办字〔2019〕49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金融商务中心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章贡区金融商务中心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审议并报区委常委会第80次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19日


章贡区金融商务中心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区委五届七次全会提出的“一区四中心”工作目标,着力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和省域金融次中心核心区,加快建设章贡区金融商务中心,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金融业企业。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业企业按其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2%一次性奖励开办费,单个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业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且当年在章贡区纳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达500万元以上的,在进驻营业后按照自用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3.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业企业按其信贷投放(融资支持)给予奖励,入驻后第一年对章贡区企业信贷投放(融资支持)达到10亿元的奖励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达到20亿元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4.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业企业,由上级机构任命的高管人员在赣州任职前3年内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至个人。

(二)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典当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包括新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信用评级机构等。

1.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办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年纳税额达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区财政实得前3年90%、后2年50%的奖励。

3.对其租用办公场所给予租金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按季度进行申报、补贴。单位使用面积纳税额达到2000元/m2·年以上(含)可以申请租金补贴(1000m2封顶)。前三年按40元/m2·月的标准给予企业租金补贴,后两年按20元/m2·月给予补贴。

4.新设立或新迁入赣州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由上级机构任命的高管人员在赣州任职前3年内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至个人。

二、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总部经济:指在章贡区新设立,不占用本区土地资源,生产、建设等实体经济行为发生在章贡区以外,在章贡区实行统一核算,具有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包括投资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管理中心、展示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客服中心、共享经济运营平台等。

(一)财税贡献奖励。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平台可享受财税贡献奖励,达到纳税条件的次月起可申请兑现奖励。

1.对总部经济企业(不含共享经济运营平台)根据企业的财税贡献,按以下标准分档分级进行奖励:

(1)年纳税额达2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区财政实得前3年90%、后2年50%的奖励,第六年度以后,视企业成长情况,按比上年度新增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年纳税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除享受上述第(1)条政策外,在计算其纳税区财政实得时不再扣除2%征管经费。

(3)年纳税额达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区财政实得前3年95%、后2年60%的奖励;从第六年度起,按比上年度新增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鉴于共享经济运营平台业务的特殊性,对其产生的财税贡献予以合并统计,分档分级对平台进行奖励:

(1)前三年,对其年纳税达到200万(含)—500万、500万(含)—1000万、1000万(含)-2000万、2000万及以上的分别按汇总税收区财政实得的60%、70%、80%、90%进行奖励扶持。

(2)第四、第五年度,按汇总税收区财政实得的50%进行奖励扶持。

(3)第六年度以后,视企业成长情况,按比上年度新增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场地租金补贴。对其租用办公场所给予租金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按季度进行申报、补贴。单位使用面积纳税额达到2000元/m2·年以上(含)可以申请租金补贴(1000m2封顶)。前三年按40元/m2·月的标准给予企业租金补贴,后两年按20元/m2·月给予补贴。

(三)高管个税奖励。企业高管及高级技术人才在章贡区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前三年分别按照区财政实得部分100%、90%、8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按50%奖励给企业,并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

三、附则

1.符合国家鼓励类行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2.经认定入驻我区金融商务中心的机构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并可同时享受省、市出台奖励扶持政策,但应按照同一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3.本政策对企业的奖励补助总额(开办费除外)原则上不超过其年度纳税区财政实得部分。

4.对税收贡献度大的金融业和总部经济企业,奖励扶持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

5.本政策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6.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三年。《章贡金融商务总部经济区建设实施方案》(区府办字〔2016〕7号)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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