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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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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府办字〔202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章贡区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章贡区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区府办字〔2018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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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章贡区小型消防站(以下简称“小型站”)建设,规范管理和执勤训练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型站应承担以下任务:

(一)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协助镇(街道)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建、消防救援大队主管主训、镇(街道)配合管理及相关保障”原则,结合各镇(街道)火灾防控实际,按照“辐射辖区中心地带、利于执勤备战、方便工作生活”三个原则合理规划小型站选址、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小型站建设按照《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AT998-2012)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775号)等有关要求,配齐配全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办公生活用品。

第五条  小型站编配8名专职消防员,其中1名站长、2名驾驶员、5名消防队员(每次灭火救援战斗中,站长将根据实际情况将消防队员分成战斗员、通信员和安全员)。站长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派业务精通的骨干担任,具体负责小型站日常管理、执勤和训练;驾驶员及消防队员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招聘,并上报区消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驾驶员、消防队员的聘任条件由区消委会统一制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小型站站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熟悉所在小型站辖区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四)协助镇(街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站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应指定一名专职消防队员代理站长职责。

第八条  小型站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所在小型站辖区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二)熟悉消防车辆的构造及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技术性能,掌握操作使用方法,能够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消防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第九条  小型站战斗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二)熟悉所在小型站辖区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

(三)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功能健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协助镇(街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条  小型站通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收灾害事故报警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立即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三)熟悉辖区道路、水源、重点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方法;

(四)建立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

(五)及时向站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小型站安全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有关安全常识和防护技能;

(二)熟悉各类防护装备操作和检査方法,检査安全防护器材和安全防护措施;

(三)掌握现场警戒、安全撤离方法和要求,遇有突发险情及时发出撤离信号、清点核查人数等。

第三章  执勤管理

第十二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区小型站的日常管理,各镇(街道)配合管理。重要事项应当由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建立安全预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预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三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新招录的专职消防员进行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定期对小型站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秩序正规。

四条  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小型站值班备勤制度,每班次(站长、驾驶员、消防队员)不少于6人。各小型站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准军事化管理,队员要坚决服从学习训练、值班备勤、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生活管理及轮休调休等指挥调度。

第十五条  投入使用的小型站纳入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消防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接到119消防指挥中心指令、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并报告所在镇(街道)。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参照《关于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78 号)保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营房维护和车辆运行经费,由区财政局将经费拨付给章贡区消防救援大队。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津贴补助、奖金构成,实行统一供给标准,并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

第十七条  小型站队站、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标准统一建设、采购、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员根据《章贡区专职消防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实行量化管理。

第十九条  量化考评工作以小型站为单位,由站长(副站长)负责组织实施。

执勤站长负责队员每日考评,汇总考评情况后报执勤站长审核签名,并登记备案。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站长进行考评,并对其他队员的考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员量化考评分为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每月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考评表现优秀的专职消防员,将优先考虑各项优惠政策,在年终总结中进行表彰并酌情提前晋升消防员等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规定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的;

(二)品行不端者,经教育无效的;

(三)不接受当地消防救援大(中)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四)灭火救援现场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作战消极,临阵畏缩的;

(五)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的;

(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一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一天的;

(七)利用职位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或违规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八)拉帮结派,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或者造谣诽谤,诬陷他人经教育无转变的;

(九)违反法规制度、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

(十)窃取、变卖、故意损毁消防装备器材及设施的;

(十一)违反国家和队伍保密规定,窃密、泄密、故意删除、藏匿、销毁、更改保密资料的;

(十二)利用网络恶意传播有损消防救援队伍形象言论的,或将有关消防的图片标识私发到微信、QQ、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造成网络舆情的;

(十三)值班期间违反禁酒令的

(十四)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十五)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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