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办字〔2016〕17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章贡区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章贡区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文件精神,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切实降低企业生产运行成本,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进一步稳定我区就业形势,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区参保企业,可申请参保缴费补贴,由区财政按本办法给予补贴:
1.参保人数达60人(含60人)以上、参保率达60%(含60%)以上,符合国家和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发展、符合章贡区主导产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参保率达60%(含60%)以上,在我区年纳税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三产服务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最低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区财政依据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及参保率情况,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60%-70%(含60%)的企业,财政补贴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的15%;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70%-80%(含70%)的企业,财政补贴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的20%;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80%-90%(含80%)的企业,财政补贴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的25%;
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含90%)的企业,财政补贴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的30%。
第五条 企业按年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社保局、区财政局提出上年度参保缴费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银行支付转账凭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类别证明;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三产服务业企业纳税证明;
4.区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企业应当填写《章贡区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审核表》(格式见附件),经区经信委、区商务局、章贡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区社保局。区社保局接到申请并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转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按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拨付至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区社保局应明确告知理由并做好政策解释。
第六条 区财政设立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专项经费,补贴资金从支柱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对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经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允许其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批准的缓缴期限届满,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社保局、章贡经开区管委会、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对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由区社保局依法追回骗取的参保补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不严、推诿扯皮、协同企业骗取参保缴费补贴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三年。
附件:章贡区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审核表
附件
章贡区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审核表
申报企业 资料 |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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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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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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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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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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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时间 |
年 月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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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单位(区经信委、章贡经开区管委会、区商务局)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企业全年平均用工人数 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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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保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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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该企业全年平均参保人数 人,参保率 %,单位实际缴费 元,应享受参保补贴比例 %,补贴金额 元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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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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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拨付该企业参保补贴资金 元。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