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策文件库>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废止失效类规范性文件

(已失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贡区(赣州开发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访问量:

区府发[2011]5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章贡区(赣州开发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

2011829日区政府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现将《章贡区(赣州开发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章贡区(赣州开发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我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统筹城乡社会发展,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92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区财政、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监察、审计、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农保局具体承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保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和编制财政补贴预算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各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承办。各村(居)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负责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机制,区政府将城乡居民的参保率及相关业务工作列入政府考核目标。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农村居民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5个档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0个档次参保人可在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区政府依据省政府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本村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月发放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省、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区财政按64负担。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次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原则上农村居民不超过50元,城镇居民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区财政负担;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区财政按28负担。

(四)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由省、区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区财政按64负担,省财政负担60%,即60元,区财政负担40%,即40元。

(五)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户常补对象及年满50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满50周岁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当年结扎的二女户家庭等困难群体,由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的保费,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各类企业或社会各类组织,以及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提供缴费资助的,享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参保人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到区农保局指定地点以货币形式在每年的1031日之前,按年一次性缴费。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  农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信息,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计发,由中央财政支付。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老人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份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为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被判处拘役及其它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办理;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养老保险待遇停止发放。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养老金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按规定参加资格认证。

参保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经办机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

第十七条  参保人户口在本区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继续使用。转出本区以外的,转入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个人账户暂不转移,待转入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再转移。

第十八条  参保人职业变动符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条件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不再具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规定的参保资格的,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暂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具备条件后再转移。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原已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老农保制度开始领取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领取对象,在原领取标准基础上,享受新农保55元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具体操作方法待上级业务部门作出规定后按规定办),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并按新农保缴费年限享受缴费补贴,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七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区农保局在银行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账户,单独记账和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区财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及时将基金划拨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区农保局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按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应根据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认购国家债券和银行定期存款,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领取的养老金均免征税费。

第八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中开支。要保障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所需的工作场地,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为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落实一名协管人员的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第二十八条  加快城乡居民信息网络建设,配备必要设施,建立与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的缴费权益、给付权益,不能转借、转让和抵押,发生转借、转让、抵押情况的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限期退回其多领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经办人员和基金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赣州开发区所辖各镇(街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区农保局经办。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7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