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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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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府发20173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区长质量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61226日区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7118

赣州市章贡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区战略,进一步完善质量领域的政府激励体系,树立质量先进典型,培育质量标杆,推进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章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章贡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章贡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评审对象为我区不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追求卓越绩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章贡区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不含机关单位)。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或机构推荐的方式。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选优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度评审一次。每次获奖单位不超过3家,达不到奖励条件奖项可以空缺。已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包括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有效期3年,获奖单位3年后再次申报并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六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 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承担评定区长质量奖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为评委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评委会由相关权威专家、知名学者、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等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评委会成员名单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评委会主任审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拟奖单位名单;

    第十条评委办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规则、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对评审专家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组建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省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资格审查并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八)组织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以及应用成果,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区长质量奖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办根据评审年度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在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必须有5名以上(含5名,单数)的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答辩询问、现场评审、综合评价等具体工作;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评委办报告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章贡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注重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防护体系,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章贡区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者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行业前列并获得区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四)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社会满意度高;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名牌企业、驰(著)名商标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二)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收、市场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三)近3年内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近3年内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审程序与授奖

  第十六条 每年度区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办在区级主要媒体上发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评委办负责资格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程序的单位。

    第十九条通过材料评审的单位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问询答辩、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综合排序后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由评办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委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查,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章贡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并奖励,区政府主要领导向获奖单位颁发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授予质量奖奖杯、证书和20万元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进行表彰。

 

第五章 获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 获奖单位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信息(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组织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本区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每年3月前向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由评审办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已获奖励的,由评委办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区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技术研发设施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审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办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办报请区政府撤销组织所获得质量奖荣誉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该单位在以后3年内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偷税漏税,不讲诚信,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七)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只能由章贡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章贡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行政区划调整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赣州市章贡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区府发20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