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区委编办注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或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要求向区卫健委备案, 区卫健委在收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二是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主要包含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建立违法查处机制、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行业监督机制、建立信息管理机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三是成立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增强家庭科学养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