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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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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养殖环节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风险,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国家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下发了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将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纳入财政补助。2014年为适应形势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规定,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并包括各日龄的所有病死猪。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单、明白纸等方式,将国家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宣传到场到户,充分发挥政策在推动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江西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国家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财政补助,其中:中央承担50元/头,省、市、县各承担10元/头。补助经费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核确认的对象和数量,据实发放。2015年3月-2016年2月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已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请市、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联系,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在接到资金拨付文件两个月内,将中央补助经费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经费拨付到位,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进一步加大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

  2015年以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财政扶持”的原则,我省启动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项目。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开局良好,一批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今年计划新增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项目县20个左右。规划到“十三五”期末,原则上每个畜禽生产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无害化集中处理场,配套建设收集暂存点800个,全省日处理能力达到400吨,形成工艺先进、处理彻底、运转高效、网络完备的无害化处理体系。目前尚未建设无害化集中处理场的县(市、区),要积极行动,抢抓机遇,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加快建设专业化无害化集中处理场,不断规范无害化处理手段,提高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集中处理能力。要引导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良性运行机制,使病死畜禽能得到及时收集和有效处理。建立了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工作制度,逐步将深埋或投放化尸池等传统处理方法退出补贴范围,着力提高病死畜禽的集中处理率。

  四、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真实可查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病死猪收集、贮存、运输、无害化处理及补助资金发放记录台账以及视频或照片等,记录台账应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签字清晰、数据准确、账册相符,实现痕迹化管理。无害化集中处理场与自行处理病死猪的养殖场户应保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记录台账、视频或照片等相关材料,同时复制备份后,报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留存。要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核查机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要认真进行核查,严防虚报乱报处理数量、冒领克扣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病死猪数量异常增高的,要及时组织开展疫情核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原因,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置。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上报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抽查,若数据抽查结果不真实,责令重新核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推行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建立畜牧兽医部门与保险机构对彼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结论的相互认可制度,认可的结论可作为保险理赔和享受国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依据,保险机构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促进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