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补贴对象为我区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动物强制免疫补助:
补贴对象为我区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动物强制扑杀补助:
补贴对象为我区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
(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养殖企业(场、小区、户),处理生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猪。
(二)动物强制免疫补助: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免疫工作的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户)
(三)动物强制扑杀补助: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家禽、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等疫情,经强制扑杀的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户)
三、补贴标准:
(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省、江门和市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头。省财政补助24元/头,市财政补助8元/头,县财政负担8元/头。
(二)动物强制免疫补助
动物强制免疫补助主要以强制免疫疫苗的形式发放(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进行)。
(三)动物强制扑杀补助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
四、受理单位和咨询电话:
(一)受理部门:章贡区农业农村局(章贡区总部经济区东座2楼)
(二)联系电话:0797-8199225
五、补助政策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
2. 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3. 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4. 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对申请补助的病种每年开展2次免疫抗体检测(上下半年各一次)。
5. 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 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镇街农业服务机构提交《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镇街农业服务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经初审合格,填写《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于2月10日前将《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和《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上报区兽医主管部门。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管理,同时将审核确认的信息反馈给镇街农业服务机构和畜禽养殖场户。
二、补助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的次年开始,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1—10日,向所在地镇街农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填写《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镇街农业服务机构收到畜禽养殖场户的补助资金申报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依据审核标准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畜禽养殖场户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经初审合格,汇总填写《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于2月1日前将《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和《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上报区兽医主管部门。区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审核确认的信息反馈给镇街农业服务机构和畜禽养殖场户。
(三)审核标准:
1. 完整提交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 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 补助年度动物防疫巡查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均达到100%。
4. 补助年度强制免疫抗体水平达到或经整改后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
5. 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监督、技术监测。
6. 所采购疫苗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具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
7. 审核部门的其他要求。
六、联系电话
0797-8199284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