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章贡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一、文件的来由、背景及形成过程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2〕8号)文件及数字经济考核有关考求,提出《关于印发章贡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7个方面,共计23个小点,内容扼要如下:
(一)总则
1.《管理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
2.《管理办法》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适用范围。
3.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
4.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5.规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前置审核条件。
(二)计划
6.各有关单位应在当年12月前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正式行文,申报本单位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章贡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
(2)申报单位应提交其他相关材料(上级部门文件、政策依据、上级批示件、本单位相关会议纪要等)
7.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各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章贡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明确预审意见范围:
(1)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
(2)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
(3)符合集约化建设要求,原则上基于章贡区智慧城市项目(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发和运行;
(4)符合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应用要求,符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应用需求。
(5)符合党政机关安全可靠及密码应用等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求,按照产品名录或清单开展采购工作。
(6)符合互联网接入需要的网络安全有关要求。
8.对未列入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三)审核
9.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总投资在20万(含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开展技术审核,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数据共享、资源上云及章贡区智慧城市建设等要求等出具符合性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将审核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政府采购程序;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程序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后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未取得项目审核意见书符合性审查意见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10.信息化项目审核时因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预审和审核时所产生的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四)实施
1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审核批复意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有关规定实施,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
12.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结果,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并将合同及采购文件副本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13.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核批复意见和项目资金预算进行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调整概算,参照《政府采购法》《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确需变更功能设计的,调整数额不得超过概算总投资10%,且必须按第三章规定的流程重新审核。
(五)验收
14.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审核批复的设计规划、数据资源是否共享开放、是否使用政务云等内容进行验收;其他审核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照合同约定,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剩余款项。
15.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包含较大规模的软件应用系统开发,应全面验证和确认应用系统是否达到预定的产品功能、性能、安全等目标,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系统验收测试,并出具有效的评测报告,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密码应用要求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16.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交验收意见、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六)评价
17.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18.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和数据共享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考核内容。
19.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计划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已完成未及时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项目建而不用、项目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等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其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
20.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开放及数据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做好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目录编制、互联共享、更新维护、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对停用的系统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七)附则
21.属于上级部门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管理。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22.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