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服务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办理情况

关于赣州市明东健餐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访问量: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赣州市明东健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东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章贡林罚立字[2022]第06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位于水西镇黄沙村老虎岩组的考子窝四坵田的地块,有人未经审批擅自挖山修路,经核查,违法行为是赣州市明东健餐饮有限公司为了配套设施(去钓鱼鱼塘)方便而挖山修路,经核实赣州市明东健餐饮有限公司确实存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林地的情况。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赣州市明东健餐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为434平方米,该林地属国家公益林。

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赣州市明东健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规定,拟处予以下处罚1.责令其在限期三个月内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 处以林业行政罚款壹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赣州市林业局章贡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决定机关名称:赣州市林业局
决定日期:202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