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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运输垃圾车辆未密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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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章贡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巡查时,发现某垃圾清运公司的运输车辆在承运垃圾时未采取密闭措施。执法人员立即对涉事清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涉事清运公司的清运车驾驶员思想麻痹、心存侥幸,在承运垃圾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导致部分垃圾暴露。

该行为违反《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章贡区城市管理局依照《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依法责令该垃圾清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垃圾清运车是城市保洁的重要工具,但个别清运车驾驶员贪图方便、心存侥幸,不按规定对清运车的密闭情况进行检查便上路运输,容易造成垃圾遗撒、滴漏,污染路面。因此,垃圾清运公司要对运输车辆和设备进行及时维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同时,垃圾清运公司要加强对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严禁垃圾运输超高超载、垃圾外露和滴漏。一旦出现该类型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依法严格执法,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从源头上保护城市环境。临近春节,各项巡查工作不但不可松懈,反而更需加强管理。

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承运垃圾、沙石、灰浆、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泄露、遗撒的,责令清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