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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局行政许可办事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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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我局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办事程序》、《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统计局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办事程序

事项名称: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事项内容:境外组织、个人在江西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机构:江西省统计局

申请条件:

1、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调查活动。

2、具有在江西境内开展涉外调查活动许可的机构。

办理程序:

一、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文件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

2、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调查表或调查问卷、访谈、观察提纲等;

5、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的中文文本,按上述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一式三份。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的接收

1、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之日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调查机构邮寄(快递)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邮件签收之日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申请材料不合格的,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三、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江西省统计局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的,江西省统计局邮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2、申请材料、补正后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材料之日即为江西省统计局受理之日。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收到申请、补正材料之日即为江西省统计局受理之日。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批

1、江西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江西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延期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延长时间和理由,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延期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延期通知书》的,邮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2、江西省统计局决定批准的,开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开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五、送达

江西省统计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江西省统计局邮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六、公示

江西省统计局对取得《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的调查项目及其申请机构在江西统计信息网上予以公示,以方便公众查阅。

七、便民提示

受理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省统计局大楼506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服务电话:0791-86283545

投诉电话:0791-86220031

通信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江西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处

邮政编码:330046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事项名称: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收费依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考试考务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5]874号)

收费标准:《统计从业资格证》:18元/每证;考试考务费:40元/每门

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第三个星期日

委托实施机关:江西省统计局

受委托实施机关:各设区市统计局

承办机关:县(市、区)统计局

认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办理程序:

一、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具备免试一门考试科目条件者);

5、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

承办机关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

(1)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其真实、齐全、规范和有效性。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并存档,终结审批。

(3)申请材料不合格的,暂不予受理。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经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重新审查。

(4)申请材料合格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①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受理意见;

②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收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③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统计从业资格受委托实施机关进行审核认定。

(5)无论受理与否,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原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完后必须即时退还申请人。

三、审核

1、本岗位责任人

受委托实施机关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

(1)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核标准或审核未通过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不同意”的意见,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符合审核标准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意见;

(4)将审核的全部材料报科室负责人进行认定。

3、审核标准

(1)申请人基本条件符合申请条件。

(2)提交的材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提交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合格成绩单;

②不具备条件①的人员提交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两门考试合格成绩单。

四、认定

1、本岗位责任人

受委托实施机关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一式两份)。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的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委托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审批延长时间和理由,随后通过邮局将《统计从业资格审批延期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邮寄《统计从业资格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3、认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五、印制证书和资料存档

1、本岗位责任人

受委托实施机关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

(1)对通过审查认定的,印制《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将证书相关信息记录存档。

(2)将经过审查认定后的全部资料存档。其中一份由统计从业资格受委托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存档。

(3)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移交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

(4)将当季认定的统计从业资格资料(办证后从统计从业资格办证程序备份生成的资料)于季末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委托实施机关备案。

六、告知和送达

1、本岗位责任人

承办机关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

(1)接收受委托实施机关转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

(2)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通知书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退还统计从业资格审核认定未通过的申请人的证本费。

七、公告

委托实施机关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江西统计信息网》上予以公示,以方便公众查阅。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程序

事项名称: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委托实施机关:江西省统计局

受委托实施机关:各设区市统计局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江西法人单位或境外组织驻江西机构,按法人登记所在地原则提出申请;

2、调查范围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

3、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4、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5、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6、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及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7、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8、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办理程序:

一、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单位向受委托实施机关提交下列7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申请表。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受委托实施机关对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法人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申请机构参加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规测试合格的证明。测试成绩70分以上者为合格。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5、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及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及以上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案、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项目的调查方案、合同复印件。

6、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7、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的中文文本,按上述7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一式三份。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向受委托实施机关提交下列5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申请表。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受委托实施机关对上述文件核验后,登记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申请机构参加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规测试合格的证明。测试成绩70分以上者为合格。

4、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5、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的中文文本,按上述5项内容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一式三份。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的接收

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调查许可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寄,材料合格的,以办事科室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传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三、受理

1、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的,受委托实施机关邮寄出《涉外调查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补正后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补正的材料之日即为受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收到申请、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之日。

四、审批

1、受委托实施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受委托实施机关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许可审批延期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将延长10个工作日,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许可审批延期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许可审批延期通知书》的,受委托实施机关邮寄出《涉外调查许可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2、受委托实施机关决定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许可决定书》,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1、受委托实施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许可决定书》或《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许可决定书》、《涉外调查许可证》或《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申请机构提交的传真电话有误,《涉外调查许可决定书》或《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无法传真给申请机构的,受委托实施机关邮寄出《涉外调查许可决定书》、《涉外调查许可证》或《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2、将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的相关信息以电子档格式于《涉外调查许可证》送达后报委托实施机关。

六、公告

委托实施机关对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申请机构在《江西统计信息网》上予以公示,以方便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