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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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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部门(单位)。教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对以下政府信息开展定期评估审查:

(一)原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已解密或自动脱密的;

(二)原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被废止或有新规定的;

(三)原认定为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因情势变化可能达到公开条件的;

(四)其他原被认定为不予公开的,因情势变化可能达到公开条件的;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以下政府信息开展及时评估: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请公开的;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请公开的。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的责任主体,要定期、不定期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开展动态调整,及时、主动公开调整结果。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工作纳入考核,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