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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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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我区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办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镇(街道)、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部门(单位)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纳入各镇(街道)、部门(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是否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是否健全完善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重大决策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公众参与、政民互动、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动态管理等制度,是否视工作需要配套编制工作流程图。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主动公开内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

(五)公开方式和程序。是否设置信息公开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群众投诉。

(六)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否明确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领导机构、责任分解、进度安排,制定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是否调整并简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公开标准目录,是否规范公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内容。

(七)监督和保障。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八条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社会评议等。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区政府办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按考核评分分别对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区政府办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