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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加快推进工业倍增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6-14 11:43:21 字号:

区府办字〔202123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加快推进工业倍增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单位:

章贡区加快推进工业倍增升级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区委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6月1

(此件主动公开)

章贡区加快推进工业倍增升级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鼓励企业做强做优、提质增效,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全面推进工业倍增升级,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鼓励企业做强做优

    第一条对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验收后按技改新增设备投资额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章贡高新区管委会〕

第二条对实现月度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对实现年度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

第三条 每年从首位产业重点产业中优选一批营业收入靠前、增长潜力大的制造业企业为领航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对完成年度收入、税收目标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四条对采购区内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核心装备及零部件或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的区内企事业单位(核心装备产品目录以科技、工信部门发布为准,不含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等),按年度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章贡高新区管委会〕

第五条 对当年营业收入增10%以上且入库实缴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规上矿产品加工企业,给予企业入库实缴增值税较上年新增部分区级实得的100%奖励;纳税额超1亿元的,计算奖励时对新增部分不再扣除2%的征管经费。奖励政策次年进行一次性兑现。〔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章贡高新区管委会〕

第二章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第六条 对亩产效益评定为A类的规上工业企业,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和资源倾斜,区级担保机构优先提供金融服务,区级财政补贴其技改项目融资担保费的50%;承租国有资产标准厂房的,租金按照“先交后返”方式给予50%的补贴。对亩产效益评定为C类、D类的规上工业企业,列为限制用能的对象,不予核准或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章贡高新区管委会〕

    第七条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获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八条 对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示范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享受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认定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标识解析行业应用示范平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享受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认定的5G+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或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应用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大数据中心、区财政局〕

第三章支持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对规上工业企业,执行《赣州市工业企业电价补贴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字〔2019108号)。对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10%(含)以上的新入规工业企业,总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3元奖励,同比新增电量部分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赣州开发区供电公司、区税务局〕

第四章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

第十条对区内生产型企业、自营贸易企业,按实际出口额计算,年出口100()500万美元的,给予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年出口500()1000万美元的,给予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年出口额1000()5000万美元的,给予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给予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章贡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对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的区内生产型企业、自营贸易企业,按照较上年出口额同比增幅计算,增长20%以内的给予当年新增出口额1美元奖励0.01元,增长20%(含)至40%的给予当年新增出口额1美元奖励0.02元,增长40%(含)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增出口额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上年度出口额数据为零的企业不享受此项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章贡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对出口纳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且年出口额100美元(含)以上生产型企业,按实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计算,再给予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章贡高新区管委会〕

第五章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对当年认定为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产品的工业企业,按照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的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章贡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四条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于购置设备、科技创新等生产经营性贷款(不含政府主导的“信贷通”贷款),给予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15%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总不超过10万元;对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直接或间接质押贷款并用于我区项目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质押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贴息期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一并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转型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以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六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章贡区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依法统计的工业企业。

第十八条对企业或项目同一事项涉及章贡区出台的政策中多项奖励和补贴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除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外,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所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

    第十九条本文件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文件自公布之日30后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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