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

来源:区交通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11-16 18:39:03 字号: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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