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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区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火险预测预报
  3.3 林火监测
  3.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4.2 扑火指挥
  4.3 扑火原则
  4.4 应急通信
  4.5 扑火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医疗救护
  4.8 后勤保障
  4.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10 火案查处
  4.11 新闻报道
  4.12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2 调查与评估
  6 综合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相关说明
  7.2 预案管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区在处置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赣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赣州市森林防火责任制》以及《章贡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章贡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区的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镇(有关街道办事处)两级政府负责。重、特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赣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4.2 以人为本,安全处置。处置森林大灾,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3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镇(有关街道办事处)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尤其要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技术、物资等储备工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4 依法规范,明确职责。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本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5 预案制定采取统一模式,分级制定的原则。各镇(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在本应急预案的框架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驻区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
  1.4.6 应急预案的实施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启动的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如果发生火场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造成1人以上伤亡的;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的;对市峰山森林公园构成严重威胁的;或者需要区级支援的森林火灾。各镇(有关街道办事处)请求救助或区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时,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同意,报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指挥机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
  2.1.1 组成人员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区人武部领导、区政府办主任、区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委农工部、区农业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林业局、区森林公安局、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等。
  2.1.2 职责
  区森防指统一组织,指挥本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具体职责:
  (1)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配合等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2)协调各成员单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组织和运输,提供医疗支援,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现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派出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市、区领导、区森防指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协助和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1.3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人武部负责组织调度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协调驻区部队参与火灾扑救。
  (2)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负负组织公安干警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维护火场治安秩序和保障扑救道路畅通。负责办理森林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手续。
  (3)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火灾信息等工作。
  (4)区检察院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案件的诉讼。
  (5)区法院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
  (6)区监察局负责会同森林防火部门对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与处理。
  (7)区发改委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火重点建设项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8)区财政局负责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财力可能和森林防火需要统筹安排区级防火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和落实扑火应急经费。
  (9)区委农工部负责指导农口单位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10)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和扑火队伍的运输事宜;负责协调免收运送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物资车辆通行费。负责本系统做好公路沿线的森林防火工作。
  (11)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对森林火灾造成林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济,按有关规定做好因扑救火灾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
  (12)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做好农业生产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13)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森林火灾预防普法宣传工作。
  (14)区教育局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
  (15)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做好库区水源涵养林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组织人工增雨灭火。
  (16)区卫生局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森林防火医疗救护工作。
  (17)区林业局负责编制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会议。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森林火灾的统计和损失评估;指导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检查、监督全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18)区森林公安局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19)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2 办事机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
  区防火办设在区林业局,作为区森防指的日常工作机构。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是:
  (1)执行区森防指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区森林火灾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重要森林火灾信息,向区森防指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章贡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负责森林消防队伍业务管理工作;
  (7)承办区森防指和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工作机构——区前线扑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前指)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本预案启动,同时成立“区前线扑火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森林火灾的扑火救灾工作。同时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单位)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区前指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火灾,上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到位后,区前指与之对应并配合,按上级预案执行。
  2.3.1 组成人员
  前线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
  总调度主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林业局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森林公安局、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各成员单位根据扑救工作实际和各部门(单位)职能参加相应工作组的工作。
  2.3.2 职责任务
  (1)具体负责指挥扑救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全面掌握火灾发展态势,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区前指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等工作部门。其职责分别是:
  (1)综合调度组负责人由区政府办主任担任,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武部、区林业局、区防火办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按照扑火方案调配扑火力量。
  (2)后勤保障组负责人由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森林公安局领导为成员。其职责:负责维持火场治安和交通秩序,扑火物资供应,火场信息畅通,灾民转移安置及后勤保障事宜。
  (3)医疗救救护组负责人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为成员。其职责:负责为扑火人员提供防暑和烧伤药品,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事宜。
  2.4 区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4.1 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根据火情,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单位)应承担的任务,电话分别通告区人武部、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监察局、区林业局、区森林公安局等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接获通告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区森防指做好阶段扑救工作。
  2.4.2 职责任务
  (1)区人武部:协调部队、民兵参与火灾扑救工作。需要部队增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2)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当发生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公安机关在区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3)区发改委:负责协调扑火物资(食品、被服等)的紧急调用。
  (4)区民政局:当发生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做好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保障工作。
  (5)区卫生局:当发生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医疗和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以及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6)区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协调运输部门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负责公路运送救灾物资和扑火队伍车辆的调配和车辆通行费等免费事宜。
  (7)区水利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协调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8)区监察局:按照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和管理干部规定,参与森林火灾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情况。
  (9)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
  (10)区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区防火办及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赣州市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区防火办要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气候预报,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区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协调,在媒体的天气预报等栏目向全区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
  3.3 林火监测
  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哨、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 信息报送和处理
  3.4.1 一般火情,应当逐级上报到区森防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镇(街办)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区森防指,并随后每半小时报告一次火情:威胁到未开发林区、市峰山森林公园的;威胁到重要设施、居民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安全的;起火2小时仍未扑灭的;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与毗邻县的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3.4.2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区森防指应立即核实情况后报区应急委员会:燃烧蔓延超过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以上且尚未扑灭的;造成1人以上伤亡的;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的;对市峰山森林公园造成严重威胁的;需要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4.1.1 I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和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区森防指应当立即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预案执行。
  4.1.2 Ⅱ级响应
  当火场出现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区森防指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预案执行。
  4.1.3 Ⅲ级响应
  当火场出现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过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市峰山森林公园;需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区森防指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按照市预案执行。
  4.1.4 Ⅳ级响应
  发现火情,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森林消防部门应立即组织扑救。当火场出现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等二种火情之一时,区森防指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委员会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区前指立即到位并开展工作,进入紧急状态,按照本预案,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扑救。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区前指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并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尽可能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片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4.4 应急通信
  充分利用森林防火通讯网,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请调通讯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森林消防队员应当穿戴阻燃服、鞋、手套和头盔,防止被火烧伤,随身携带水壶、毛巾和防中暑、烧伤药品等避险、自救物品。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区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按就近原则送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区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4.8 后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火后勤保障。应当组织人员运送现场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优先保证一线扑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运送扑火物资应落实责任,确保扑火物资安全、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必要时,由区发改委协调扑火物资(食品、被服等)的紧急调用。要组织人员维持火场治安、进行道路交通管制。
  4.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火力量按四个梯次组织: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本地应急分队及当地群众;第二梯队为就近调集的应急分队和区森林消防专业队;第三梯队为按规定程序调动的公安、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第四梯队为商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援的扑火力量。
  各扑火力量由区前指负责指挥和调度。
  4.10 火案查处
  区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1 新闻报道
  4.11.1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 一般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区林业局经区森防指同意后,负责发布。较大、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按国家、省和市预案执行。
  4.11.3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 应急结束
  一般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森防指报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解除应急状态。
  较大、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结束,按上级预案执行。
  应急状态解除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区人民政府组织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5.2 调查与评估
  区森防指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告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
  6 综合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全区共组建8支扑火预备队,总机动兵力200人。其中,区森林消防大队20人,沙石镇森林消防半专业队30人,沙河镇森林消防半专业队30人,湖边镇森林消防半专业队30人,水西镇森林消防半专业队30人,水东镇森林消防半专业队20人;水南镇森林消防半专业队20人,东外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半专业队20人。
  各扑火队伍要在区森防指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区、镇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用于扑救森林火灾的补给。
  6.3 资金保障
  按《章贡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宣传教育。各镇(有关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种宣传媒体公布“12119”森林火警电话,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扑火安全知识。农村中、小学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6.4.2 培训。区森防指负责林业工作站站长、村委会主任及有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人员的培训。
  6.4.3 演练。区、镇(街道)森防指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力量进行演练,提高扑救火灾能力;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演练,熟悉应急工作各个环节,提高协同应急能力;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7 附则
  7.1 相关说明
  7.1.1 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森林火灾分别为:
  7.1.1.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的;
  (5)需要国家支援的。
  7.1.1.2 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4)严重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5)需要省支援的。
  7.1.1.3 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燃烧蔓延超过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4)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4)对市峰山森林公园构成严重威胁的;
  (6)需要市支援的。
  7.1.1.4 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燃烧蔓延超过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7.1.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3 本预案所称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本区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区森防指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贡献突出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查处,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赣州市森林防火责任制》及相关规定执行。
  7.4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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