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和谐平安稳定的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赣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章贡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区或者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8.1),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是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Ⅳ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章贡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网大面积停电、通信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等六项分别制定专项预案,相关救援事项从其预案规定。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送和续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急管理等相关事项从本预案规定。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以上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中央驻区企业和省属驻区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灾难后,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本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事故灾难处置以区人民政府为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必要时,由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加强配合,迅速反应。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形成合力;预案制定、修订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各方,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经常性地开展演练活动,按照“统一组织领导,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公安干警在处置突发事件中重要作用。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达,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6)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险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加强救援人员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员的快速反应能力,不断完善预案,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7)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贯彻依靠科学抢险救灾的方针,实施科学救援。加强各类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和救援流程,实现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框架见附件8.2。
(2)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编制的预案。负有专项安全监管职责的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没有编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事故灾难类预案为准),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矿山事故、危化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明确:在赣州市境内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由南铁赣州铁路车务段按照《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赣州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处置;发生民航航空器飞行事故,由黄金机场会同民航江西监管办、民航南昌空管中心按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赣州市民航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处置。需要区人民政府协助处置的,纳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范围进行处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报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尤其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聘请中介机构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报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针对城市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如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如城市人口密度区建筑物的定向爆破、水库大坝合垅、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施工维护等活动)而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在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2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为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必要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请示上一级应急委员会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3)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4)负责统一规划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5)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指导,必要时,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提出增援建议或按照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指挥调度,调集本区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区(县)增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经贸委、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总工会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发改委、市地矿局直属分局、区建设局、市环保局章贡分局、区民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林业局、区广电局、区质监局、区公安消防大队、赣州供电公司城区分公司、赣州城郊供电公司等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 办事机构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其办事机构和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具体承担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执行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救援工作。
(7)联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8)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区有关单位(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区经贸委参与所监管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上述企业的应急工作。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3)民爆器材、公众聚集场所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等事故灾难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火灾等事故灾难由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
(4)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5)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区农机局负责组织协调。
(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区建设局组织协调。
(7)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
(8)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
(9)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负责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区交通局负责协调赣州地方海事处指导。
(10)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11)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区交通局组织协调。
(12)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
(13)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区民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
(14)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区经贸委协调市供电公司城区分公司、市城郊供电公司负责。
(15)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区水利局协调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16)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章贡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17)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区安监局负责统一协调。
其它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4专家组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各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由事故所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或者由区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同志任现场总指挥),成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可以派专家赴现场给予技术指导。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源,迅速组建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负责对事态的监测和评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兵把关,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和协同,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监测
(1)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常规数据的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镇(街道)、本部门(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完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报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上报区应急委员会。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告。
(4)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测的具体项目、所需设施、设备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在其制定的部门预案中具体明确。
3.1.2 接警、报警
(1)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立全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平台,接受区应急委员会通报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接收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各类监测机构发现有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应当立即按程序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紧急时,各类监测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补报情况。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应当按程序向区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值班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接警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判断报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事故报告内容: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需要支援的项目。
(4)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区外对本区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通报后,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单位)。
(5)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交流及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6)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至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单位),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1.3 预警
(1)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范围,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做出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区应急委员会建议做出事故预警决定:
① 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② 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③ 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
④ 下一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⑤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2)一般事故预警决定经区应急委员会做出并发布,预警公告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当区应急委员会做出预警决定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做出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有关的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预警工作。
(4)可能导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的应急委员会,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5)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及时将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3.2 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
(1)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平台,并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区应急委员会、区各专业应急指挥部对接,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2)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全区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并与市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对接,保证各级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要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4)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事故地点、类型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并提出相关的预案、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输出备选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当区应急委员会下达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令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级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较大以上事故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后,启动相关预案。
4.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⑤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①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Ⅳ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道)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区政府认为需要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以及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时,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应急响应行动由区级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区级应急委员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非煤矿山发生事故灾难,按照《章贡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危险化品发生事故灾难,按照《章贡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烟花爆竹发生事故灾难,按照《章贡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建设工程领域发生事故灾难,按照《章贡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灾难时,按照《章贡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章贡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章贡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铁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按照《赣州市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按照《章贡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8)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按照《章贡区处置电网大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9)发生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遭到破坏,按照《章贡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2.2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响应
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提出请求。
(8)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3)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4 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政府主要领导到事发地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工作:
(1)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2) 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到事发地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2)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灾难。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外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4.3 基本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指令,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监测、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突发事故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2)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可以调动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3)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为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根据需要请求上级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现场防疫工作依托区卫生防疫站,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人为组长,事故发生地卫生院(地段医院)院长、事故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4)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区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和航道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当地企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③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④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⑤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⑥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7)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工程抢险组,由公路桥梁抢险组、电力抢险组2个专业组组成。公路、桥梁抢险组组长由区交通局负责人担任,公路、桥梁施工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电力抢险组组长由区经贸委负责人担任,供电企业负责人为成员。工程抢险组的主要职责:负责被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8)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9)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由区发改委、区经贸委、相关物资供应部门、救援物资生产企业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12)扩大应急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区应急委员会,按程序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请求支援。
(13)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现场指挥部报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定宣布结束现场应急。
4.4 指挥与协调
进入Ⅳ级及Ⅳ级以上响应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1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4.4.2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区应急委员会向上级请求支援。
4.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区应急委员会指示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现场指挥部完成现场应急救援报告,书面报送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部门迅速设立受影响人员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和指导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照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
(5)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 保险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保险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商业保险。
区人民政府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机制。
5.3 社会救助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政府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援助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法律援助内容,为受害人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将事故发生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为救援资金。
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4 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现场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抢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救工作总结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区应急委员会。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5.5 事故调查
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5.5.1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5.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质;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保障措施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
以区政府政务信息网为依托,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及快速传送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指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等信息,由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掌握。现场信息主要是事故发生地自然状况、现场秩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程度等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组织采集,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掌握。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指挥部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采集的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真实、可靠,信息报送应当快捷、保密。
6.1.2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工作平台要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区应急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相联通。
6.1.3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事故信息系统应连接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为应急规划和指挥决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6.1.4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区有关部门(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周报、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应及时报送。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1.5确保事故现场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信息双向传递。如果通信中断,要在协调相关部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通信保障和通信抢修应急队伍迅速建立卫星或者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1.6区广播电视局、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7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与应急活动有关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相关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传呼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救援装备保障
6.2.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6.2.2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建立有关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上报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供全区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6.2.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6.3.2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家委员会。按行业建立专家小组,具体名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另行公布。主要职责:所从事专业发生事故时,受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委派,调阅事故灾难有关资料,参与事故灾难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6.3.3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生在本单位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提供支援。
6.3.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抢险救援队伍。
6.3.5区属救援力量不足时,请求上级派出专业救援队伍支援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6.4 资金保障
6.4.1区政府所需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道),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区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6.4.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4.3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4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5 物资保障
6.5.1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物资供应
6.5.2区发改委具体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区商业局及其他物资供应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5.3 区发改委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6.5.4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6.5.5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物资保障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一般5年组织一次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生产潜力调查。
6.5.6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6.5.7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区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市及有关县(市、区)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调入所需物资。
6.6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7 医疗卫生保障
6.7.1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6.7.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8 交通运输保障
6.8.1区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8.2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区属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6.8.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胜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8.4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心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9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应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社区)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10 人员防护
区人民政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区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逐级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6.11 公共设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区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调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委员会,并建立信息库,提供2种以上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制定、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6.1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3.1公众宣传教育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负责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区广电等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3.2 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6.13.3 演习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
在组织应急演习时,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科学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组织、统一指挥、分步实施、讲究实效。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定期组织联合演习。演习结束后,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向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
6.14 监督检查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必须报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备案。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经审定后送有关部门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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