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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章贡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现将《章贡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章贡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赣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赣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各镇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垂直管理驻区各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能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名称。
  前款所述行政机关制定的针对内部的管理规定、工作意见或制度,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对特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四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或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自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地的实际情况有较强的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
  (五)结构合理,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制作要求。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垂直管理驻区单位要求区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区政府提出立项请示。立项请示,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报请区政府分管该业务工作或者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涉及面广的、影响重大的事项,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立项请示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作出说明,并附送有关政策法规依据。
  第六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确定起草机构。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协商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起草。
  第七条  起草部门应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起草人员。
  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起草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察、调研,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与其他职能部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进行考察调研;起草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邀请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派员参与考察调研。起草部门应当在考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影响重大或者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还应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第九条  起草部门对公开征求的修改意见,应当如实梳理,集体讨论,认真研究处理。在充分吸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其他部门有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与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第十条  起草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同时,应当作出书面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考察调研、征求意见、分歧意见协商、集体讨论的主要经过;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和理由,包括相应合理意见的吸纳情况,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拟工作完成后,应当函请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送审函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附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及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参阅材料;
  (二)征求修改意见汇总。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提交的文件资料,发现起草部门未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及协调分歧意见程序,或者起草说明不符合第十条规定要求,或者未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材料的,应当在十日内告知起草部门需要完善的程序或者需要补齐的材料。
  对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制定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终止审查的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立项的批准程序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按程序起草、送审材料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等多种形式。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起草过程中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以及在审查过程中出现的分歧意见,应当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将主要问题、有关方面的分歧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认真研究收集的意见,充分吸收合理意见,会同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作出书面草案说明,草案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确立的主要措施和理由,合理意见的吸纳、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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