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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森林火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区府办字[2008]140号
         


  

区府办字[2008]140

关于规范森林火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火情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提高我区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赣州市章贡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火情信息报送程序。凡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辖区内发生森林火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两办”报告,并通知区森林消防队作好救援准备,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统一调度。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越级上报火情信息,超过半小时未报或未经“两办”同意,擅自向上级部门报告的,按瞒报、越级上报进行严肃处理。

二、规范火灾应急处置程序。一旦发生火情,相关责任单位指挥长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本单位森林防火应急队伍及村、组干部开展扑救。扑救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实际情况下达区森林消防队调动命令。区森林消防队必须在接到命令后30分钟内赶赴火场,火情发生责任单位要派出火场向导,将增援队伍引导至火场组织扑救。

三、完善防火支援补助制度。为维护森林火灾支援救助人员合理权益,充分调动救助人员工作积极性,实行森林火灾支援扑救补助制。凡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的森林火灾支援救助人员,由火情发生地责任单位按100/次·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林业  森林防火   规范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14日印发

                                       共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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