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0年6月30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自然资征〔2020〕427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公园绿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长岗南路以东,青峰大道以南,永青路以西,长岗南路以北,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沙石镇霞峰村老屋组、楼梯村曹屋组,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
(三)征地面积:本次征地总面积37.03亩,其中:水田19.73亩、乔木林地1.58亩、城镇住宅用地8.77亩、农村宅基地1.77亩、坑塘水面4.74亩、沟渠0.26亩、田坎0.18亩,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7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明细表的通知》(区府字〔2024〕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贡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区府字〔2024〕58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17日。
本公告同时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网址:https://www.zgq.gov.cn/zgqxxgk/c108229/xxgk_list.shtml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5年9月29日起。
(二)支付费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自然资征〔2020〕427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沙河组团H5-2、H5-3地块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章贡区沙石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沙石镇光明路24号
联系人员:罗县强
联系电话:0797-8482068
2025年9月29日
附件
沙河组团H5-2、H5-3地块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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