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章贡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农村建设用地登记难问题,规范相应的操作程序,我局拟定了《赣州市章贡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现将《赣州市章贡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反馈至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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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
赣州市章贡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下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难问题,规范相应的操作程序,现就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在土地无权属争议无违法行为且已进行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前提下进行。结合实际需求,区分不同历史阶段,分步骤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区分不同历史阶段,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30天无异议后,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用地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未取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的均视为无用地审批权属来源。
第六条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地类认定原则上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与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一致均为建设用地的为准。“二调”与“三调”成果不一致,“二调”调查为“建设用地”,“三调”为除耕地和林地以外的用地,根据“三调”成果经年度变更调查出具核实调整意见并上图入库后方可变更调整为建设用地。
“二调”与“三调”成果一致均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且没有权属来源材料,未认定违法使用的,具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确权登记。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示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第七条 2009年12月31日后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程序办理确权登记。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①查清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②收集用地使用批准文件,分析或认定是否合法使用→③宗地勘测定界及成果报告→④征得农民集体同意(民主决策程序)→⑤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30天无异议的→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⑦地籍调查及房屋调查,出具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⑧权利人按程序提交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
第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一并确权登记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前完成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建筑物、构筑物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后(详附件2),办理确权登记。城镇开发边界内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一并确权登记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前完成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建设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程序办理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应按清单提交材料(详附件3)。
第十条 上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流程第①—⑦项工作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宗地规划用途、权籍调查、权属认定结果进行审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用途、结构安全、消防措施、建设情况进行联合审批,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均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时,本办法及时予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