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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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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赣州半壶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1.第一条支持文创园区发展壮大,建议改为“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前3年批准给予房租补贴的,且已经执行,并开始执行中的企业,继续实行全额补贴”。 2.第九条鼓励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建议改为“已经入驻文化园区的,并开办了场馆面积200平方以上的,在原政策还在时开设的,没有补助的,继续实行原补贴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1.不采纳。理由: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过期,政策失效。 2.不采纳。理由: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过期,政策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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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赣红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1.建议继续执行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一条支持文创园区发展壮大“对新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前3年给予房租补贴,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实行全额补贴;500—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缴纳额度的一半进行补贴”。 |
1.不采纳。理由: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过期,根据实际情况,不继续执行原政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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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赣州优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1.建议继续执行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一条支持文创园区发展壮大“对新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前3年给予房租补贴,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实行全额补贴;500—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缴纳额度的一半进行补贴”。 |
1.不采纳。理由: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过期,根据实际情况,不继续执行原政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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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省无限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1.建议继续执行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一条支持文创园区发展壮大“对新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前3年给予房租补贴,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实行全额补贴;500—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缴纳额度的一半进行补贴”。 |
1.不采纳。理由: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过期,根据实际情况,不继续执行原政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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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赣州红蜗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
1.建议继续执行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一条支持文创园区发展壮大“对新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前3年给予房租补贴,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实行全额补贴;500—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缴纳额度的一半进行补贴”。 |
1.不采纳。理由: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过期,根据实际情况,不继续执行原政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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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新领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1. 建议继续执行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一条支持文创园区发展壮大“对新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前3年给予房租补贴,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实行全额补贴;500—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缴纳额度的一半进行补贴”。 2. 第六条支持规上文化发展壮大,保留文化企业入规定奖励。 |
1. 不采纳。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过期,根据实际情况,不继续执行原政策内容。 2. 不采纳。理由:规上文化企业的入规奖励已按照《章贡区稳经济促发展帮扶企业政策措施(试行)》年入规6万元、月入规9万元执行,政策不重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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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云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1.已申请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一条支持文创园区发展壮大“对新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前3年给予房租补贴,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实行全额补贴;500—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缴纳额度的一半进行补贴”,的部分企业希望能兑现完。 |
1.不采纳。理由: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过期,根据实际情况,不继续执行原政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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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赣州柒一五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
1.第一条支持文创园区发展壮大。修改为原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前3年给予房租补贴,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实行全额补贴;500—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缴纳额度的一半进行补贴”。 2.第六条支持规上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于新入规的文化企业,年入规奖励6万元、月入规奖励9万元。入规后正常报送数据的在库文化企业,经区统计局认定,连续两年实际营收同比入规时期增长达20%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3.第九条鼓励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传承人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每年评优20名章贡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助0.2万元。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文创园区、景点景区设立非遗传习所或展示馆,开发文创产品,场馆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面积200平米以上的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叁年。 |
1.不采纳。理由: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过期,根据实际情况,不继续执行原政策内容。 2.不采纳。理由:规上文化企业的入规奖励已按照《章贡区稳经济促发展帮扶企业政策措施(试行)》年入规6万元、月入规9万元执行,政策不重复奖励。 3.不采纳。理由:章贡区鼓励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每年评优20名章贡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助0.2万元。鼓励景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文创园区、景点景区设立非遗传习所或展示馆,开发文创产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部分奖励。 4.不采纳。理由:根据政策制定情况,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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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赣州海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1.第一条支持文创园区发展壮大。修改为原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前3年给予房租补贴,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实行全额补贴;500—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缴纳额度的一半进行补贴”。 2.第二条支持兴办文化产业园。对于投资改造老旧街区、景区、厂房、商业综合体转型兴办文化产业街区、园区、文化综合体的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举办重点文体活动。对我区文化企业在章贡区经认定举办的重点文体活动。实际支出费用在 50-1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3 万元;100-2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 万元。 4.第六条支持规上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于新入规的文化企业,年入规奖励6万元、月入规奖励9万元。入规后正常报送数据的在库文化企业,经区统计局认定,连续两年实际营收同比入规时期增长达20%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5.第九条鼓励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传承人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每年评优20名章贡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助0.2万元。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文创园区、景点景区设立非遗传习所或展示馆,开发文创产品,场馆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面积200平米以上的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叁年。 |
1.不采纳。理由: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过期,根据实际情况,不继续执行原政策内容。 2.不采纳。理由:章贡区支持支持兴办文化产业园,对于投资改造老旧街区、景区、厂房、商业综合体转型兴办文化产业街区、园区、文化综合体的企业,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给予部分奖励。 3.不采纳。理由:章贡区支持举办重点文体活动。鼓励文化企业在章贡区举办重点文体活动,投资达到相应费用后给予适当奖励。 4.不采纳。理由:规上文化企业的入规奖励已按照《章贡区稳经济促发展帮扶企业政策措施(试行)》年入规6万元、月入规9万元执行,政策不重复奖励。 5.不采纳。理由:章贡区鼓励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每年评优20名章贡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助0.2万元。鼓励景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文创园区、景点景区设立非遗传习所或展示馆,开发文创产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部分奖励。 6.不采纳。理由:根据政策制定情况,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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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西赣红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1.建议继续执行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一条支持文创园区发展壮大“对新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前3年给予房租补贴,500平方米以下 的部分,实行全额补贴;500—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缴纳额度的一半进行补贴”。 |
1.不采纳。理由:原政策《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过期,根据实际情况,不继续执行原政策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