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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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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府办20245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章贡区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单位:

章贡区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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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基础设施集约节约建设、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构建系统化集成、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格局,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3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当做到“五统一”,即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不符合“五统一”项目建设要求的平台或系统,原则上不得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四条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是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数字化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核、验收、监管等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章贡区智慧城市、智慧章贡等项目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论证评估机制、联合会审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数字化项目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统筹保障配合开展事前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将数字化项目论证、会审意见作为预算项目库入库审核的依据,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指导督促部门项目单位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负责对数字化项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各类缴费平台及其项目的资金支付平台、清分平台、资金存放账户、资金流转路径、监管制度等情况进行审核。

区委网信办负责数字化项目网络安全全过程审查,推进项目建设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区委保密和机要局负责数字化项目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数字化项目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数字化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项目的保密审查,指导、监督、检查数字化项目的保密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动数字化项目建设统筹纳入全区信息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对权限内审批项目中包含有数字化项目内容的,会同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统筹把关。

市公安章贡分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区档案局负责数字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本级数字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教体局、区卫健委、区国资办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联审学校、医院、国企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通用类数字化项目,并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报备。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县一体化”要求,整合部门存量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资源,合理谋划应用场景建设需求,编制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提出项目建设申请,获批后组织项目的实施、验收、运维,开展应用推广、预算绩效等全流程建设管理。

第二章 统筹规划

第五条全区数字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原则上按照“县级及以下以应用为主”要求,承接使用省市部署的各类应用系统,依托省、市、区数字技术共性能力平台,完善和打造具有章贡特色的数字化应用场景,并保障政务数据上传和数据回流。同时,加快现有平台系统整合对接,没有“上云”的数字化系统逐步“迁网上云”。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会同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制定全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对各镇(街道)、区各部门数字化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组织论证评估把关后,统一汇总报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各镇(街道)以及区直部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提交项目建设申请;50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按规定实施建设,并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数字化项目经论证评估后,统一纳入全省数字化项目管理系统(在线提交资料,两年有效)。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七条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征集本区数字化项目建设需求,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跨部门跨层级集成类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运维)的其他类别数字化项目,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报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统筹把关后,在每年6月底前按程序报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领导小组)汇总,经论证评估后,纳入省重点项目库(两年有效)。数字化项目申报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建设资金分类、资金来源合规性等方面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八条各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省、市数字政府建设有关要求等相衔接,实施的数字化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三年规划要求。

第九条 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数字化项目应当落实数据共享要求,将数字化系统平台接入市、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强化政务数据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规范电子文件管理,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充分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政务数据仅向特定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共享,提供方和使用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十条跨部门共建的非涉密数字化项目,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框架方案确定后,按规定报批。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非涉密数字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五统一”原则,按照统筹制定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具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做好向上沟通请示,向下衔接配合工作,按规定开展项目建设申请。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各镇(街道)、各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迁移、运维的数字化项目均需申报,不得未批先建(实施),其中运维的数字化项目需按市县一体化原则开展本地数字政府运维运营服务。

第十二条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区财政局每年9月底前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拟开展的数字化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涉密数字化项目审批、实施和运维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申前,各部门应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要求,投资额在5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项目,需征求对口市直单位意见,投资额在200万以上的项目,先征求对口省、市直单位意见,书面同意方可按流程申报。考虑实际情况,对各镇(街道)、各部门争取国家、省级等上级财政资金建设数字化项目的,可按照申报要求补充报送拟开展的数字化项目资料至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并汇总上报市数字化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建设情况表;

(二)项目建设依据。包括上级正式文件、省、市主管部门书面批复意见、项目评估报告等;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除需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及主要原因等)外,还需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新建)类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技术方案,需包含集约化建设(列出需要统一纳入公共项目的建设需求)、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系统及数据安全防护、等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涉及工作秘密的需包含信息防护内容,同步提交分级保护建设方案。

2.升级改造(改建、扩建、迁移)类项目。需提交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升级改造前的运行情况说明(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项目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期升级改造的具体内容(功能模块变动情况、项目运维防护情况)。

3.运维(购买服务)类项目。需提交运维实施方案或购买服务方案,对运维年限、人员要求等内容作出说明。其中,运维实施方案要包括上一期项目验收情况和当前系统运行情况;购买服务方案要包括采购何种服务,如有包含软硬件采购,是定制化还是商业成品等情况说明。

各镇(街道)、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经党组或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资金来源。单位数据专员应参与项目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对下列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一)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数字化项目;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列入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和三年规划的重点项目;

(三)整合分级分散业务系统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建共享的项目。

第十五条数字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

(二)单独租赁互联网出口线路的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三)不在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数字化系统;

(五)不符合密码应用或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数字化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七)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建立区级数字化项目论证评估机制,重点就项目是否满足“五统一”原则、数据共享、安全监管、等级保护、分级保护、投资匡算、密码应用、安全可靠应用等方面,对数字化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和技术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论证把关。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论证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形成项目评估报告。涉密数字化项目论证应当从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的保密科技领域专家库中选取至少2名专家参与。项目评估报告经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数字化项目管理部门备案。论证评估通过的项目入库管理(两年有效),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外,未经论证评估的项目,不得提交联合会审,不予审批,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建立区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明确的项目建设方案及资金安排计划,并组织有关行业专家、招标代理及区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成员单位对论证评估通过的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形成联合会审意见,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专班审定。

第十八条根据联合会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开展审批,由项目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费进行预算编制,进行项目库申报,区财政局按程序列入当年的部门预算。项目采购或招标文件、项目批复文件和经费预算文件抄送区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赣州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开展造价评估,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在预算控制价格内启动政府采购招标程序。

第二十条坚持“省级主建,市县主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单独新建数字化项目。限额(即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限额,下同)以上的数字化项目按照《赣州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按程序统筹把关后报省级论证评估和联合会审;限额以下的数字化项目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按程序统筹把关,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绩效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数字化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保密检测、风险评估、等级保护测评,保障数字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涉及国家安全或涉密事项等数字化系统的,按安全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未及时开工、安全事故、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未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区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项目实施管理,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批复后原则上半年未组织开工建设的,收回项目资金。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一)初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参照验收要求自行组织专家以评审会的形式,对照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完整性、需求满足性,以及技术实现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开展初步验收。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开展竣工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情况需经区委保密和机要局确认。确认不通过的,不组织竣工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

(二)竣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半年内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专家评审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申请竣工验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要求对数字化项目组织符合性验收的函;

2.立项批复、采购申请表、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发票复印件等招标采购过程相关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专家意见和验收专家名单;

4.数据资源共享报告(包括数据资源目录、共享平台接入、数据共享情况等)和数据共享情况确认书;

5.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包括项目系统所使用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厂商出具的安全可靠适配证明);

6.第三方审计报告;

7.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

8.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数字化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数字化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工作秘密信息检测评估报告等);

9.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和保密风险评估、档案专项验收情况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经试运行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一)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技术路线、主要指标不一致的;

(二)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试运行推广使用未达到预期效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隐患未完全解决的;

(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测评等第三方测评、测试未通过或未达到要求的;

(四)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规范的;

(五)项目文件未按照项目档案标准规范整理归档,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

(六)竣工验收专家评审会研究结论为不通过的。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十八条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项目,按照《赣州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章资金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做好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统筹保障。审核区级基础设施、支撑平台、多跨应用等数字化公共项目建设经费的项目库申报,统筹进行保障

第三十条 项目论证、评审过程中产生的场地费、专家评审费等工作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承担。

第三十一条由省、市统筹,县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数字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区本级承担的建设经费列入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数字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三十三条 加强数字化项目运维经费管理,原则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运维经费: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数字化系统;

(二)不符合安全可靠应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数字化系统;

(三)未依托政务外网和政务云承载的非涉密数字化系统;

(四)未按市、县“统一运维”原则开展本地数字政府运维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数字化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并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项目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或资金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相关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数字化项目资金或违规安排运维经费的,由职能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下列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一)智能建筑类、基建工程类建设及维护项目

无需自定义开发的智能楼宇及物业管理系统,如智能楼宇、空调控制、智能照明、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就餐管理、门禁、考勤管理、内部监控、消防喷淋、广播、值班巡查等设施设备和配套系统,以及数字化项目涉及的土建、环境装修、消防、强弱电建设等。

(二)单独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维护项目

1.桌面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含办公计算机、平板电脑、电子显示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移动存储、录音笔、光驱、刻录机、碎纸机等桌面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备件)和耗材。

2.桌面端通用商业软件采购。含桌面办公设备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网络安全软件等。

3.其他一般办公设备的采购。含投影仪、数码相机、摄像机、显示设备(含电视、拼接屏)、话筒、扩音器、音响等设备的独立采购。

(三)单独购置专业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

1.业务工作所需专业设备的采购及维护服务。自助查询机、触摸屏、快递柜、传感监控、专业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无人机、机器人等专业应用设备。

2.科研类系统及软硬件设备的采购及维护服务。支撑科研用途的系统及其包含的软硬件设备及其配套软件。

(四)通信类项目

1.室外通信工程建设及其维护等配套服务。含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等通信站点,应急通信设备、车辆等。

2.流量卡等采购及租赁。含非政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流量卡、物联网通信卡等。

(五)运营类项目

1.业务运营服务。如人工座席(客服)、内容编辑及发布、业务推广等业务运营服务。

2.数字内容制作服务。如网上展馆、题库、视频、课件等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3.绩效评估业务。如网站服务能力考评等评估绩效信息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数字化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数字化项目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章贡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区府办发〔202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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