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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贡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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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字202458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章贡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章贡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1214

(此件主动公开)


章贡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字〔202310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自愿原则,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相关镇(街道)积极动员辖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

保障对象: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但以下人员不在保障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

(三)本《实施细则》实施后,被征地前已死亡的。

  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认定程序:

(一)启动组织申报。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组织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做好拟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的审核工作。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存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代管账户。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承诺函和审查表,再按程序提出征地报批申请。

(二)完善认定程序。国务院、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征地项目后,方可进行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并且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参保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提交资料上报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并填报《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汇总表》(附件1)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加大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及缴费渠道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早参保、早缴费、早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核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年限及金额,逐一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按法律规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参保缴费补贴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的社保基金账户。

  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章贡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附件2);

(二)参保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三)被征地农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按照自己的选择,填写《章贡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由镇(街道经办工作人员到章贡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不按本《实施细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的,政府不给予参保缴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应在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以首次发证时间为准,不含补发)的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未在规定时限内参保缴费的,扣减按规定应参保的截止时间至实际参保时间的间隔月数的补贴。被征地农民应按年参保缴费,当年内未按被征地农民身份缴费的,当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月数相应扣减,直至扣完15年为止。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不扣减缴费补贴月数。

(一)参保缴费补贴标准: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2022614日)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补贴年限最多不超15年。参保缴费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缴费基数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在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期限内,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缴费。同时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由个人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以领取待遇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剩余年限的政府缴费补贴一次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为标准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单位就业的具体参保、补贴办法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属在校学生的,在校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属单位就业且已参保的,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在退出现役、毕(肄)业、失业后一年内,选择按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全额参保缴费补贴;未按时参保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计算参保缴费补贴。

十一被征地农民在达到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按国家、省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人员终止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同时需由民政部门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对已超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家庭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 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多渠道筹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先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后实施征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代管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以政府名义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申请。规范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 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实施2022614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期间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照本细则执行。今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汇总表

      2.章贡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汇总表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联系电话

被征地所在地

被征地农民证书编号

项目批次及征地公告时间

被征地农民证书发放时间

填报单位(盖章):                                                 审核认定单位(盖章):

注:本表一式份,区人社、财政、社保、自然资源部门及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2

章贡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填报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公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征地所在地

      乡镇     村委会    村小组

被征地农民证书编号

发布征地公告时间

被征地农民证书发放时间

被征地农民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其中之一)

本人自愿选择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                         

本人自愿选择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                         

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

         

社保中心意见

经办人:

         

区人社局意见

经办人:

         

注:本表一式四份,区人社局、镇(街道)、区社保中心、被征地农民各一份。

    原文件:关于印发《章贡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章贡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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