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石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章贡区楼梯岭红色文化旅游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8月6日
章贡区楼梯岭红色文化旅游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打造历史文化旅游城市,提升城市品位,依法推进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章贡区楼梯岭红色文化旅游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
章贡区楼梯岭红色文化旅游项目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楼梯村,具体征收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对象为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房屋征收范围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为章贡区楼梯岭红色文化旅游项目房屋征收主体;赣州市章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章贡区楼梯岭红色文化旅游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沙石镇人民政府为章贡区楼梯岭红色文化旅游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第四条 签约期限、地点及搬迁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具体期限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予以确定。房屋征收补偿签约地点为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人民政府。
房屋搬迁期限不少于15天,具体时间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类型
1.生产性企业房屋,是指生产性企业或私人所有的国有工业用地上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等。
2.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第六条 未依法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及沙石镇人民政府等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
2.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纳入城市规划区前在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未经登记的建筑;
(2)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
(3)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且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
3.未经依法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建筑;
(2)不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
(3)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证载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与房屋所占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建筑面积由房屋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
第八条 征收补偿及奖励
(一)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
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在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下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
(4)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企业在符合赣州市章贡区城市规划、产业规划及供地政策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具体补偿和奖励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但不包括等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符合本方案和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期自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
(二)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的征收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附件1、附件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2.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门卫室、值班室和附件1、附件2未列明的附属设施,按照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九条 违法建筑处理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2.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书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等处罚。
3.对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征收补偿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保障与监督
1.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12388、0797-8199211)、信访举报电子邮箱(zgqjwjb@163.com)及网络投诉平台,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42号)等规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复核或申请鉴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7.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被征收房屋测绘、评估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依法开展测绘、评估工作;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提交资料的,以房屋征收部门调查为准。
9.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或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腾空弃房的,由政府依法强制腾空搬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2.被征收房屋因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造成多人共有的,仍按一户计算。
3.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处置。
4.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款。
5.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6.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7.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果树、茶树等青苗费补偿标准
附件1
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 明 |
|
1 |
附属房 (含临时建筑) |
平方米 |
480 |
砖混结构 |
|
380 |
砖木结构 |
|||
|
310 |
土木结构 |
|||
|
2 |
钢构棚 |
平方米 |
85 |
|
|
3 |
简易棚 |
平方米 |
40 |
|
|
4 |
室外水池 |
立方米 |
50 |
|
|
5 |
手压井 |
口 |
100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
6 |
砖砌井 |
立方米 |
22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路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
7 |
石砌井 |
立方米 |
20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路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
8 |
土井 |
立方米 |
100 |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
|
9 |
机钻井 |
口 |
3000 |
|
|
10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50 |
|
|
11 |
粪坑(三合土) |
立方米 |
30 |
|
|
12 |
化粪池 |
个 |
1000 |
有格子有盖板 |
|
13 |
砖围墙 |
平方米 |
70 |
|
|
14 |
土围墙 |
平方米 |
45 |
|
|
15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 |
|
|
16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
|
17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20 |
|
|
18 |
三合土路面 |
平方米 |
15 |
|
|
19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40 |
|
|
20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
|
21 |
水泥坪 |
平方米 |
50 |
|
|
22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15 |
|
|
23 |
砖砌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5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
24 |
片石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3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
25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φ200毫米以下 |
|
26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
27 |
动力线 |
米·根 |
6 |
四线 |
|
28 |
电 话 |
户 |
158 |
迁移 |
|
29 |
有线电视 |
户 |
180 |
迁移 |
|
30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 |
|
31 |
空调、电(天燃气)热水器 |
台 |
200 |
迁移 |
|
32 |
天然气 |
户 |
2400 |
货币补偿 |
|
33 |
照明电 |
户 |
800 |
货币补偿 |
|
34 |
自来水 |
户 |
1200 |
货币补偿 |
|
35 |
沼气池 |
口 |
2500 |
|
|
36 |
灶 台 |
台 |
100-300 |
①有瓷板300元;②无瓷板200元;③其它100元。 |
|
37 |
水泥电杆 |
根 |
1000 |
10米以上 |
|
38 |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8-10米 |
|
39 |
水泥电杆 |
根 |
600 |
8米以下 |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