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章贡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登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简要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区市场主体总量逐年增长。住所(经营场所)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定登记事项,放宽登记条件对于便利市场准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区市场主体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登记时办理限制较大,盖章难,对我区市场主体登记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2020年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95号),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精神,实现最大程度的便民利企,区行政审批局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章贡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登记暂行规定》。
二、制定依据
《暂行规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95号)等国家、省文件的精神和要求。
“住改商”负面清单相关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6.《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七条第二款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7.《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需额外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相关法律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
2.《关于建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赣市自建房办字〔2022〕19号)
3.《关于规范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有关工作的提醒函》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暂行规定》共四章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暂行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住所及住改商的定义。
第二章 住改商特别规定
明确了以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要求及禁止情形,确定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实行自主承诺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明确了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责任及在经营活动中因扰民导致相关利害关系人投诉时的整改要求,并对后续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确定了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附件:关于印发《章贡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相关文件:章贡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登记暂行规定
章贡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