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原冶金汽修厂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政策解读
一、征收目的
为了改善原冶金汽修厂周边地块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征收与补偿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三、征收范围
赣州市章贡区原冶金汽修厂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南外街道原冶金汽修厂周边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
四、私有住宅、店面产权人可以选择的安置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私有住宅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1.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获得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的补偿
(2)搬迁补偿:按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3)临时安置补偿:按主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1200元/户·月的补足至1200元/户·月。
(4)补助及奖励:①购房补助:A.在2024年2月29日及以前签约的,被征收人仍享受按所在地段的住宅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被征收人购房享受房票优惠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区府办字[2023]56号)政策。B.在2024年3月1日及以后签约的,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弃房的,按16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购房补助以房票形式发放,房票补助不可折现。被征收人不重复享受章贡区政府的其它购房补助政策。
被征收人在章贡区十个镇(街道)区域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对购房面积在实际被征收住宅主房面积以内的部分可使用房票。房票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章贡区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年内)。房票补助只能在章贡区入库房票企业中使用。
②搬迁奖励: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弃房的,按所在地段的住宅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第一阶段予以20%的奖励,第二阶段予以15%的奖励,第三阶段予以10%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5)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获得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普通住宅期房用于产权调换,附属房不予以安置。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不高于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装饰装修价值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3)搬迁补偿:按主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3000元/户的补足至3000元/户。
(4)临时安置补偿:按主房屋面积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不足1200元/月的补足至1200元/月。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到期未能在36个月内交付安置房的,自第37个月起至48个月,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自49个月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弃房之日起支付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
(5)房屋结构补助: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完成搬迁弃房,依据被征收主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6)时限进度奖: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弃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第一阶段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奖励2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奖励22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7)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
六、私有店面的征收可获得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1、私有店面的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补偿、补助及奖励项有:(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搬迁补偿(按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5‰,补偿期为6个月);(4)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5)搬迁奖励(同私有住宅);(6)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
2、私有店面的被征收人如果选择产权调换,补偿、补助及奖励项有:(1)店面产权调换房屋;(2)装饰装修补偿(同私有住宅);(3)搬迁补偿(10元/平方米标准);(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5‰);(5)房屋结构补助(同私有住宅);(6)时限进度奖(同私有住宅);(7)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
七、私有住宅及店面产权置换原则
1、就近相对集中安置原则;
2、实行“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以搬迁弃房验收顺序先后选房,弃房验收顺序相同的,随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3、被征收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的原则。
八、单位(企业)自管公房的征收补偿方式
1、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私有住宅的征收相关规定执行;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按私有住宅的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2、未参加房改的单位(企业)自管公房承租人的安置方式:(1)廉租房安置;(2)公租房安置;(3)购买保障性安置房。
九、单位(企业)自管公房承租人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奖励
1、搬迁补偿:按承租公房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公房承租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2、临时安置补偿:(1)符合保障性房屋安置条件且现房安置或不符合保障性房屋安置条件的,对承租人给予一次性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标准为按被征收公房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不足1200元/户·月的补足至1200元/户·月;
(2)符合保障性房屋安置条件但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自承租人搬迁弃房之日起至保障性房屋交房后三个月止,按主房屋面积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不足1200元/月的补足至1200元/月。期房安置房屋交付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到期未能在36个月内交付安置房的,自第37个月起至48个月,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自49个月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3、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弃房的奖励6000元/户;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弃房的奖励5000元/户;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弃房的奖励3000元/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4、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安置的,作终止租赁合同处理,给予承租人,一次性经济补偿6000元/户。
十、保障性房屋安置条件
1、长期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本企业(单位)职工或原职工;
2、所承租住宅为企业(单位)分配且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
3、未承租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的;
4、所承租公房未发生转租、转让的;
5、没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的。
十一、保障性房屋安置原则
1、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按规划要求实行就地或就近相对集中安置;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3、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可购买二居室(50平方米左右);
4、家庭人口为2—3人,可购买二居室(50平方米左右)或二居室(60平方米左右);
5、家庭人口为4人以上,或三代同堂,可购买三居室(80平方米左右)。
6、企业(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含配偶)已购买商品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的,可申购保障性住房,并发放临时安置费;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20平方米的,可申购小户型(不超过60平方米)保障性安置房,不发放临时安置费。
7、柴间、附属房不予安置。
十二、保障性房屋价格
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为3650元/平方米。
对以上政策如有不解之处,请致电07978229981。
原文件:《章贡区原冶金汽修厂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