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 张虹 律师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户外广告资源越来越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取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本办法通过明确户外广告资源作为是城市公共资源,应当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同时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管理加以规范,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取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了赣州市章贡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了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墙体、交通工具、飞艇、气球等户外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牌装置、橱窗、广告架、彩旗、彩虹门、条幅、布幔等。三是明确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应当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是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五是各类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管理;六是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取工作的监督管理。
解读机关:赣州市章贡区城管局
解读人:区城管局朱卉华
政策咨询电话:0797-730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