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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原副主任毕珩宇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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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珩宇同志并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赣州市章贡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2024820日起,对毕珩宇同志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相关年度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毕珩宇同志及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应当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成员刘书韵(中共党员)

郑亚男

附件: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赣州市章贡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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