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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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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府办字〔20256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赣州市章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5326


赣州市章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三、灾害救助准备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五、区级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响应终止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七、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区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后,镇(街道)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为区政府自然灾害救助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防御和救助相关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的副区长担任。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要任务是:

1)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研究审议全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3)统筹指导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4)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排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2)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贯彻落实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部署安排的各项工作;

3)视情组织灾情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情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4)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根据《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在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区人武部、武警赣州支队执勤一大队赣州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区住建局、章贡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信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区统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武警赣州支队执勤一大队赣州中队、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联社、区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

5)安全维稳组

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委信访局、武警赣州支队执勤一大队赣州中队、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及时接待灾区上访群众,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区卫健委牵头,区红十字会、区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和上级要求及时协调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由区发改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赣州开发区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赣州分公司章贡区分公司和赣州移动章贡分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三、灾害救助准备

水利市林业局章贡分局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农业农村、章贡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等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和其他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视情采取以下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区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立即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道)每天上午830分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时前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镇(街道)报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镇(街道)、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2%以上;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5)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一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一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6)按照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一级响应。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将启动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并通报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道)。

5.1.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在一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4)区国资办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市场监测制度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卫健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5)区发改委及时安排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和渔业生产恢复。区工信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章贡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6)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全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9%以上12%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二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二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6)按照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二级响应。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道)。

5.2.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视情发出募捐呼吁,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6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金融服务中心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区发改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局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报送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全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6%以上9%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5)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三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三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6)按照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三级响应。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道)。

5.3.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2)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4区卫健委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红十字会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工信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6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4%以上6%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5)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四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6)按照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四级响应。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道)。

5.4.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3)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请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支援。

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工信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把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省、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 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文件精神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道)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2 每年9月份开始,镇(街道)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急需救助的情况,加强与有关涉灾部门会商,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25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镇(街道)的报表后,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31日前联合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报送全区报表数据和申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请示。

6.2.3 接到上级冬春救助资金拨款文件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指导标准、本级资金安排和受灾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6.2.4 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资金救助,确需实物救助的,应提前制定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物资采购资金量占上级资金拨付总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且要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不得存储、滞留。

6.2.5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规范冬春救助款物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应用,充分考虑自然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等。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性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 灾情稳定后,镇(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需重建台账,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审报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后,报区应急管理局复核和审批。

以下六种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一是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二是已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三是倒塌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的;四是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重建的;五是进入敬老院供养的特困人员;六是城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因灾倒房农户。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3.3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的请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专项用于各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和指导以及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计划安排,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等工作。区住建局按照职责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区金融服务中心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快速理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3.6 由省、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往年灾情和财力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确保查灾核灾、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局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1.2 各镇(街道)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各镇(街道)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3 各镇(街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着力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7.1.4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7.2 物资保障

7.2.1 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落实中央和省级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工信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建立健全全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应急信息网络建设,确保各镇(街道)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各镇(街道)应加大投入,确保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的配备。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救灾应急期间,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委可视情调用各部门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2 按照《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完成区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建立城乡布局合理、资源统筹共享、功能设施完备、平急(疫/战)综合利用、管理运维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体系,至少可满足本级行政区域需避难总人数的60%,室内可容纳避难人数不低于室内外可容纳避难人数的20%,城区人均避难场所面积达到2以上。

7.4.3 在洪涝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应按照《关于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设置、规范建设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完善主要功能设施,制定简明应急处置方案和涉险群众转移避险责任清单,加强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军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住建、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镇(街道)、自然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支援受灾地区,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2 积极运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快速解决受灾群众的需求困难。

7.7 救灾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推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在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坚持急用先行、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全规范原则,围绕我区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点领域和实际需求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8 宣传和培训

7.8.1 各镇(街道)及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培训,不定期开展对镇(街道)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依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2024年)规定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1.2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负责预案管理工作,会同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结果或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2.2 各镇(街道)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备案。

8.2.3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211129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章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府办字〔202148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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