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介绍了人民法院审理垄断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2013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977件。人民法院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在制度建设、经验积累和明确规则等方面均取得了重要进展,为维护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作出了积极贡献。
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审判领域。陶凯元介绍说,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成立至今年5月底,共受理垄断民事案件178件,审结131件,多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最高法先后公布反垄断指导性案例3件,发布了4批28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并均已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
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的同时,也出现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赢者通吃”等现象,给反垄断执法司法带来新的挑战。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在发布会上说,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努力总结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的裁判规则。
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竞争的重要性有所减弱,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重要性日益提升的情况,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方法。针对平台所面临的竞争可能是双边的甚至多边的特点,司法解释分别针对平台所涉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作出了指引。
在规制垄断协议方面,司法解释对于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达成、实施横向或者纵向垄断协议专门作出规定。司法解释有关条款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包含了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达成的垄断“共谋”,包含了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现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所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司法解释有关条款还规定了对跨平台最惠待遇可能引发的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路径。
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市场份额的计算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思路在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亦可适用,但需要考虑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特点和规律,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文中考虑相关特点和规律作了一定的细化指引。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法选择适用作了指引性规定。
据介绍,司法解释于7月1日起施行。(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