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度章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区府字〔2014〕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赣市税发〔2018〕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方案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续保缴费及新增扩面,对我区各镇(街道)参保人数、续保人数、扩面人数及业务经办量等参保目标任务进行进一步明确。
三、方案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2023年度章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参保人员范围、参保缴费标准、参保缴费方式、工作目标任务进行了明确。
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章贡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2023年度继续执行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4个缴费档次,并对于当年正常缴费人员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分别补贴40元、5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90元、95元、100元、150元、190元、230元,计入个人账户。对相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保留原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由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标准为30元,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负担。计生对象继续按照《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区府字〔2013〕36号)文件执行,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代缴3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三是缴费方式仍通过“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缴费、通过个人微信的“支付—生活缴费—社保医保”缴费、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费、通过税务部门柜台缴费等方式缴纳。
四是加强工作调度,压实工作职责,做好宣传引导,强化风险防控,明确时点任务数要求,确保圆满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