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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钟明辉诉赣州易赣便利店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章贡劳人仲速案字〔2024〕第22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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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钟明辉诉州易赣便利店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章贡劳人仲速案字〔2024〕第222号)

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赣州易赣便利店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钟明辉诉你单位要求工资等事项争议一案(章贡劳人仲速案字〔2024〕第22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章贡劳人仲速案字〔2024〕第22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379.31元。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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