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章贡区景秀美容中心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2、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章贡区景秀美容中心
3、决定书名称及文号:章贡卫公罚[2022]第SN007号
4、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6月24日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5、处罚内容: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版)》的规定。
7、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9月13日
